美·韦斯特(Mae West)据说曾说过,好事太多了,也可能是美妙的。这是真的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但在涉及专利和版权的情况下可能不会。看看最近的一项裁决引发的争议,该裁决将解锁手机定为重罪,可判处5年监禁和50万美元罚款。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这一转折促使人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法究竟应该保护什么,并怀疑他们是否做得太过分了。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回顾一下我们专利和版权制度的宪法根源可以提供一些有用的指导方针。
软件正在成为许多实物商品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对于一张蓝光光盘来说,这一点显而易见:知识产权--电影--比物理介质更重要。但如今,即使是汽车和飞机,对它们的软件的依赖程度也与对钢铁的依赖程度一样高。考虑到这一点,公司一直在推动更大的保护措施。因为DMCA规定规避软件加密是非法的,所以一些DIY汽车维修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软件可能是加密的!
知识产权法应该促进实验,而不是阻碍实验。在17世纪的英国,类似的问题导致了我们自己的专利和版权制度的先驱。在那些日子里,英国君主经常将垄断权授予朝臣,以换取金钱或政治支持。持有者拥有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从扑克牌到法国香水,无所不包。这些不受欢迎的安排是政治回报,而不是推出新产品的回报。滥用情况变得如此严重,以至于1624年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垄断,但作为对发明家的奖励除外。
快进到起草美国宪法的过程中,你会发现类似的想法。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反对所有政府授权的垄断,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认为,尽管垄断通常是不好的,但专利和版权是有一席之地的。最后,专利和版权条款(第一条第8节)授权国会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家拥有各自作品和发现的专有权,从而促进科学和有用的艺术的进步。(译注:专利和版权条款)授权国会在有限的时间内确保作者和发明家拥有各自作品和发现的专有权,从而促进科学和有用的艺术的进步。
这个想法是,创新者将获得对其工作的短期垄断。之后,它将进入公共领域,有望引发更多的创造或发现。在早期,宪法的有限时间是相当有限的:专利权为14年;版权为14年,外加潜在的14年更新期。专利受到严格审查,以确保它们代表真正的发明。(杰斐逊本人在担任国务卿时曾担任专利审查员,他认为这项任务非常重要。)。
如今,有限的时间不再那么有限了。版权已经延长到作者的寿命加上70年;公司作品(没有活着的人作为作者)的期限为120年。专利的有效期只有20年,但在确保它们代表真正新鲜事物方面的审查要少得多--许多讨厌的专利申请是为了提供谈判筹码,而不是为了保护真正的创造力。此外,有影响力的公司经常通过特别立法让国会延长自己的专利权。一个世纪以上的专有权比28年的专有权更能鼓励发明吗?这值得怀疑。
DMCA的规定让事情变得更糟,因为它干扰了电子产品在销售后的维修或再利用。一些公司甚至试图将这种想法应用于非数字产品。最高法院刚刚在Kirtsaeng诉John Wiley一案中迈出了积极的一小步,保护了转售海外购买的图书的权利。出版商辩称,从本质上讲,你可能拥有你购买的一本书,但该公司保留了出售这本书的权利。
所有权应该意味着什么。当你购买智能手机或汽车时,它应该是你的,公司不应该能够利用他们的软件知识产权来阻止你在你认为合适的时候解锁、维修、修改或转售它。知识产权是一件好事,没错。但事实证明,太多并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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