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耗资数十亿美元的国际竞赛正在进行中,以开发新冠肺炎疫苗,进展正在以创纪录的速度进行,但带有民族主义和竞争的色彩。如果发明了一种有效的疫苗,其生产将需要前所未有的努力来为全球人民接种疫苗。
然而,对于发明了安全有效疫苗的国家来说,至少在紧迫的短期内,在本国人口接种疫苗之前出口疫苗在政治上是困难的。疫苗研发科学家桑迪·道格拉斯(Sandy Douglas)告诉“纽约时报”:“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很多不同的地方把大量疫苗搞得一团糟。”但怎么做呢?
让公共部门基金与疫苗制造商签订合同是应对这一未来前所未有的分销挑战的关键组成部分。但在美国,似乎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趋势。
我们是附属于马萨诸塞大学两个校区的教职员工。福特研究环境微生物学和传染病,是美国马萨诸塞州阿默斯特大学全球卫生研究所的前所长。Schweik研究人类如何利用互联网合作和分享创新,以解决紧迫的社会问题。新冠肺炎就是这样一个问题。
早期的疫苗研发往往依赖于大量的公共部门投资,新冠肺炎肯定是这样。至少有26种疫苗正在进行人体试验,其中9种处于第三阶段。如果结果显示安全有效,监管机构将批准疫苗许可证,允许发明这种疫苗的组织开始制造和分销。
在美国,有许多公司拥有活跃的新冠肺炎疫苗研发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用纳税人的大笔资金资助的。例如,拥有处于第三阶段试验的疫苗的现代公司已经获得了一份价值约9.55亿美元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属于1980年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 Act)的管辖范围,该法案授予发明公司产品专利的独家许可。但是这部法律也提供了保障--“游行权利”--允许联邦政府在专利发明没有以“合理的条件”向公众提供的情况下撤回独家许可。
定价过高本质上是要求纳税人为疫苗支付两次费用,一次是支持研发,另一次是购买实际的疫苗-这将是可能适用进入权的情况的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撤销发明公司的专有权,并向其他公司授予新的许可证,以继续进行制造和分销。
然而,还有一种称为“其他交易协议”(OTA)的替代机制,允许联邦机构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研发合同,这些合同不受“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条款监管的标准类型的约束。因此,基于太田的合同不受Bayh-Dole制定的“进场”安全条款的约束。目前的几个疫苗和其他与新冠肺炎相关的研发合同都属于在线旅行社的范畴。
在这些情况下,美国政府机构明确选择与这些公司安排在线旅行社。因此,获得资金的制药公司可能会对其新冠肺炎治疗或疫苗收取不合理的高价,而美国联邦政府没有“进场”追索权来撤销纳税人资助的疫苗的独家销售许可证。
根据在线旅行社的规定,美国在新冠肺炎疫苗开发上的巨额财政投资可以让公司控制他们的发明是如何销售、制造和分销的。但公平地说,至少有一家公司--强生公司(Johnson&Amp;Johnson)--已经公开表示:“我们从一开始就决定这样做不是为了盈利,这样疫苗就能尽快在全球范围内变得负担得起,而且可以买到。”
但是,如果社会需要用纳税人的钱迅速发明和交付疫苗-一种全球公共产品,为什么美国联邦机构要建立在线旅行社,放弃政府与世界分享和部署这些发明和生产过程的能力?
我们认为,随着美国联邦政府考虑未来提供资金支持疫苗生产,政策制定者和机构官员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要求公开分享所有疫苗生产、质量控制和分销。
Schweik研究了开放源码软件,该软件附带了促进自由和广泛共享的相关版权许可。这种许可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通用公共许可证”(有时被称为病毒式或互惠许可证)的发明意味着,如果有所改进,新软件版本将自动继承与其父软件相同的许可证。我们认为,在全球大流行的情况下,安全有效的新冠肺炎疫苗应该获得通用公共许可证性质的许可。
事实证明,在工业革命的早期,为了快速开发标准化的小型武器部件,美国陆军和马萨诸塞州斯普林菲尔德军械库允许承包商开放新制造设备的设计,明确要求如果他们改进与之相关的机器或工艺,他们必须与国家军火库和他们的竞争对手承包商分享这些创新。如果这些组织不遵守,它们很可能会被剥夺未来的合同机会。从本质上讲,军械库建立了类似于大约150年后发明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合同政策,然后导致了快速的创新。
幸运的是,一些制药公司、各国政府、比尔和梅林达·盖茨基金会(Bill&;Melinda Gates Foundation)等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支持疫苗开发的防疫倡议联盟(Coalition For Epidance Prepady Initiative)等国际组织,正在制定支持开放和共享的政策,而不是知识产权保护。
防疫联盟官员表示,他们所有的资助协议都要求“无论支付能力如何,只要需要,无论何时何地,人们都必须首先获得合适的疫苗,以结束疫情或遏制疫情。”这是一个重要的开始。
然而,当出现安全、有效的新冠肺炎疫苗时,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府需要与提供公平合理资金以支付成本甚至一些合理利润率的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同时仍然要求公开分享疫苗生产、质量保证和快速全球分销的过程。
当然,快速的全球分销只是最初的目标。为了可持续,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发展中国家疫苗制造商,以及为这些制造商提供监管指导和获得新配方的支持系统。
长期目标必须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内建立可持续的疫苗制造能力。这需要一个通过世卫组织和相关组织(如GAVI)发挥杠杆作用的支持系统,以提供监管指导,并通过这一开源过程获得新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