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和荷兰暗示支持欧盟机构扼杀大型科技公司的翅膀

2020-10-15 22:54:03

他们还呼吁成立一个单一的欧洲机构,对此类平台拥有执法权力-并有能力审计他们的算法。

法国数字部长塞德里克·奥(Cederic O)和荷兰负责经济事务的国务秘书莫娜·凯泽(Mona Keijzer)在一份联合立场文件中写道:“先发制人的行动应该在损害变得不可逆转之前进行干预。”他们还辩称:“当结构化平台的讨价还价能力不对称导致负面后果时,干预是合理的。”

两位部长在向媒体发表讲话时更进一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他们支持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市场实力进行干预,包括将拆分公司的选项“保留在桌面上”--尽管他们声称倾向于制定规则,以防止这种“最终”步骤成为必要。

法国O的一位女发言人也告诉我们:“部长的立场是,如果需要的话,拆分这些行为者是一个应该摆在桌面上的选择。”

两个备受瞩目的欧盟成员国进行干预之际,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正在制定一套重要的泛欧盟立法,以更新欧盟的电子商务规则--包括为所谓的“看门人”平台设计一个新的事前规则制度。

近几个月来,媒体报道称,欧盟立法者正在考虑迫使此类平台与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共享数据,和/或限制它们如何利用数据-例如通过严格的目的限制。

据报道,他们还在考虑禁止自我偏好的规则,并对捆绑销售施加条件,以及要求对广告指标和报告实践进行年度审计。

尽管该方案目前仍处于起草阶段,欧盟委员会只表示,它承诺在今年年底之前引入数字服务法案(DSA)。

欧盟委员会的议员们也在关注扩大竞争监管机构的权力,以积极应对可能适用于数字市场的网络效应-最近几周,他们一直在就为此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新的竞争工具进行咨询。

因此,法国-荷兰的干预向欧盟委员会发出了支持监管大型科技公司的强烈信号-也是对淡化政策措施的警告。

竞争主管兼欧盟委员会执行副总裁玛格丽特·维斯特格(Margrethe Vestager)是起草DSA的关键议员之一,她此前曾告诫不要将科技巨头拆分为数字市场竞争失衡的解决方案-相反,她呼吁建立一个更细粒度的监管框架,对它们的数据访问进行监管。

这样的做法将类似于结构性分离,没有实际拆分企业所涉及的巨大法律挑战,这是人们的想法。

根据最近的新闻泄露,法国-荷兰的立场文件反映了欧盟委员会正在积极考虑的许多想法。因此,这可能意在传达一个信息,即主要成员国的立场是一致的。

白皮书主张对至少在一个市场拥有“相当大市场力量”的平台进行干预,同时警告不要对没有任何看门人地位的平台施加“不必要的义务”.。

报告还建议监管机构采取“逐个平台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平台是否是看门人,并指出:“需要强调的是,经典的市场定义方法并不总是能在数字市场中得到有效使用。”

他们还建议,在分析服务是否具有结构性地位时,应该考虑特定平台的因素,如服务的特点和用户的行为。他们还建议,在再次发出谨慎的声音并敦促在特定平台的分析和“对合理水平和法律确定性的需要”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之前,他们还建议,在分析是否具有结构性地位之前,应该在特定平台的分析和“对合理水平和法律确定性的需要”之间取得“正确的平衡”。

在他们看来,干预措施还应“逐案、灵活和相称”--两人建议,监管机构有权“对结构性平台实施量身定做的补救措施”。

他说:“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亦需要适当的干预,以维持平台的利益。过于严厉的干预会阻碍创新,“他们警告说。

他们还表示支持看门人遵守一套“基于原则的义务和被禁止的做法”-最近的媒体报道也表明,欧盟立法者正在考虑一份关于看门人的义务和条件清单。

“全套行为义务可以扩大到平台的整个生态系统,以应对其在若干邻近市场的看门人地位(杠杆作用)所产生的风险。此外,它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商业环境的演变进行调整。这些措施可能会放松,也可能会收紧,这取决于这些条件的实际演变,“他们进一步暗示。

意见书列出的“可能的行为措施”包括加强可移植权(欧盟用户已经根据GDPR享有的权利);确保公平合同的规则(以及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已经招致欧盟反垄断执法行动,比如谷歌Android);禁止他们所称的“破坏性”自我偏好;以及停止平台猛烈拉动第三方访问(例如访问API或数据)--“没有客观理由”(欧盟已经就一般电子商务的一些公平和透明规则达成一致)。

立场文件还表示支持访问义务-例如共享数据的义务;提供互操作性;和/或主动向用户提供替代方案-作为一种潜在的干预措施,以确保市场开放,同时警告称,在执行此类义务之前,需要适当调查“利弊”。

关于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法国和荷兰的部长们敦促对平台实施“足够严厉的”惩罚,以有效地阻止其违反规则,也就是说,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能够将其作为一项业务成本考虑在内。

“这些罚款或其他制裁的水平应该足够大,以通过阻止平台违反这些规则来确保所涉规则的有效性。建立有效和威慑的制裁机制的要求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严重和不可逆转的损害。“他们写道。

在执行方面,白皮书呼吁委托一个配备“适当工具”(包括“广泛的调查、审计和监督权力,以及审计算法的能力”)的单一“欧洲机构”来执行新法规。

这将标志着欧盟数据保护框架(GDPR)的一步变化,在GDPR中,执法责任分散到资源不足的地方/国家数据保护机构拼凑而成的地方/国家数据保护机构。批评人士认为,在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复杂跨境案件中,GDPR的执行速度太慢,无法奏效。欧盟委员会今年夏天对该规定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审查,也发现普遍缺乏统一有力的执法。

这对制定下一代数字法规的欧盟立法者来说是一个警告信号,需要非常谨慎地关注确保有效的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