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30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伟大保护者,并且为这种效果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它的捍卫者常常掩盖一个事实,那就是它最终是关于审查制度和赔偿责任的法规,而不是对任何类似于言论自由的事物的全面辩护。这是设计使然,因为S230并不是全面保护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而是旨在推动美国互联网尽可能接近“ G级”内容系统的法律的一部分。
该法律本身具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部分正式宣布(明智地)该平台不是演讲者,并且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对平台上的讲话负责。实际上,它提供了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示例,因此诸如“暗网”上的许多犯罪避难所之类的东西无法为辩护提供援引。另一部分是山姆大叔几乎允许所有人免费核可的几乎所有无民事责任的不良内容。
这是有问题的最后一部分。极成问题。这是实际的法律,因此有理智的人可以对当前的联邦法律实际上是怎么说的做出推理,而不是争论关于该站点或该站点的750字法律分析是否更正确:
(2)民事责任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不得因以下原因而承担责任:(A)出于自愿自愿限制提供者或用户认为淫秽,淫秽的材料的获取或提供的任何行为。淫秽,肮脏,暴力,骚扰或其他令人反感的内容,无论此类材料是否受到宪法保护;或(B)为使信息内容提供者或其他人能够使用技术手段限制对第(1)款所述材料的访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
骚扰和其他令人反感的两个术语不受合理人员标准的限制。他们只需要真诚。正如我说的,我不是律师,但是任何三心二意的人都提出了假设可能对主持人不利的提议,这足以使大多数法院考虑所涵盖的诉讼。
现在,让我们稍微深入一下兔子洞。这个可爱的法律人士在该法案中有一个犯罪伙伴,破坏了民主进程的破坏: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国家执行与本节一致的任何国家法律。不得提起诉讼,也不得根据任何与本节相抵触的州或地方法律承担责任。
一项州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在删除用户生成的内容之前制定合理的个人标准。
所有国家合同法,使法律诉讼能够强制执行方认为违反了主持人的合同或服务条款。
甚至只是州法律规定“您必须给用户一个24小时的窗口以导出他们的数据并离开”。
这样的法律显然与S230中的本节不一致,因为它们为立即删除/销毁S230覆盖的内容设置了障碍。现在重要的是要了解这一过程。这是法律中引用的“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定义:
(2)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术语“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是指提供或允许多个用户对计算机服务器进行计算机访问的任何信息服务,系统或访问软件提供商,尤其包括提供对Internet的访问的服务或系统。以及图书馆或教育机构运营的此类系统或提供的服务。
这不仅涵盖了Facebook,Twitter或Medium。它涵盖了AWS,GCP,Azure甚至Podunk托管提供商。有了足够的折磨,律师实际上可能会囊括每个公司,除了电力公司外,每个公司都会为在线内容的发布提供某种实质性的帮助。
按照书面规定,对于通过法院在线进行的言论自由,法律几乎没有提供法律保护。它可以轻松地使Internet上的语音骚扰变得容易,所有涉及的公司都必须同意其合法性的正当理由,但是太糟糕了以至于不允许在线。
简而言之,这最终是对企业利益的巨大贡献,有可能削弱其他各方在内容丢失时提起诉讼的能力。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废除S230,但是现在是言论自由倡导者要求更新法律和更加平衡的时候了。实际上,客观上需要最大化与其他法律一致的言论自由,这是从来没有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