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在美国最高法院今天发表的,由协理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撰写的一致意见中,法院在坦赞诉坦维尔(Tanzin v。Tanvir)案中裁定,当联邦官员侵犯其权利时,个人可以寻求赔偿。该意见与司法研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密切相关。
该案涉及联邦调查局特工,他们对穆斯林美国人和绿卡持有人进行报复,他们遵循自己的信仰指示,并拒绝通过监视自己的社区与联邦调查局合作。由于拒绝合作,这些人被列入“禁飞名单”,这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例如无法旅行探亲或工作。幸运的是,国会提供了法定授权以起诉侵犯宗教权利的行为,从而使原告能够获得“对政府的适当救济”。
毫不奇怪,在针对联邦调查局特工的诉讼中,政府辩称“适当救济”一词不包括赔偿金。根据政府的说法,赔偿金可能是对私人行为者的适当补救措施,但如果侵犯您权利的人碰巧为政府工作,则不应允许赔偿金。
司法研究所提起了法庭之约,反对这一激进的观点。 IJ的摘要概述了对政府官员的损害赔偿是否合适是政府问责制的历史基石,损害赔偿通常是维护宪法权利的唯一途径,以及政府没有任何针对损害赔偿的政策依据是现实的基础。 IJ进一步解释说,政策问题应交给国会,而不是法院。
法院认为,“在针对政府官员的诉讼中,长期以来一直将损害赔偿作为适当的救济。”这不仅适用于州和地方官员,还适用于联邦官员,例如联邦调查局所雇用的官员。此外,法院强调指出,赔偿金很重要,因为赔偿金通常是唯一可用的补救办法。例如,对于其中一位原告穆罕默德·坦维尔(Muhammad Tanvir),因为他被列入“禁止飞行清单”而失去了工作,这是赔偿金还是什么都没有。最后,在回应政府关于政策主张拒绝对政府官员采取损害赔偿救济的论点时,托马斯大法官与他之前的两个世纪的《大法官故事》一样,强调指出,国会的工作是制定政策:并没有宪法上的理由为什么我们必须这样做。”
IJ总裁兼法律总顾问斯科特·布洛克(Scott Bullock)表示:“法院今天已全力支持赔偿金,作为宪法问责制的必要和历史性机制。” “这样做,法院还重申了对美国基本原则的支持,例如,可以判给损害赔偿金以检查政府的权力,参与决策的工作是国会的工作。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政策。”
IJ在此案中对起诉政府的个人的支持是其“免疫与责任”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致力于使政府官员不受法律约束这一简单观念。如果公民必须遵守法律,那么政府必须遵守宪法。 IJ最近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案“布朗巴克诉金”案中也包括了该项目。它还类似地要求法院通过允许詹姆斯金(James King)(在法庭上被残酷殴打的无辜大学生)在法庭上对国家的最初诺言履行真实,追究侵犯他的宪法权利的政府工作人员并为之寻求赔偿。他们给他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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