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上市公司而言,证券诉讼实际上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通常,投资者提起诉讼是因为该公司的经理从事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欺诈行为,例如,通过篡改该公司的财务数据或谎称已知的商业前景。但是,当股东的公司的行为主要损害不同群体的利益时,股东也会起诉他们的公司。当市场上的药品被证明具有危险的副作用,故障的汽车电池突然起火或抽油装置爆炸时,很难说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公司的股东。然而,股东通常根据正是基于这种行为的联邦证券法提起诉讼,理由是管理者应该更好地披露基本事实,而投资者因股价下跌而受到伤害,因为他们没有这样做。本文评估了这些诉讼的普遍性,属性和影响。我发现大约有16%的证券集体诉讼来自最直接的受害者不是股东的行为。但是,我发现这些案件被驳回的可能性降低了大约20%,并且以更高的价格达成和解。即使在控制变量(例如公司规模,上课期限,法院专业知识和诉讼优劣指标)(例如机构投资者(作为原告),上课期间的收益重述以及投诉是否引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情况下,这些结果仍然存在调查。与主要被害人是股东的案件相比,这些诉讼也更有可能针对大型被告公司,更可能涉及机构投资者作为主要原告,并且更可能涉及非SEC调查或询问。我认为,尽管这些案例可能具有威慑价值,但它们可能更成功,更有利可图,这一事实可能会削弱激励股东监督其经理的动机,以防止他们采取损害外部人的有利可图的行为。
Strauss,Emily,一切证券欺诈吗? (2020年7月22日)。在SSRN上可用:https://ssrn.com/abstract=3664132或http://dx.doi.org/10.2139/ssrn.366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