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博客»CDA 230改革成长:协定法案有问题,但它谈论的是正确的事情。
亚历克斯·费斯特(Alex Feerst)是互联网内容审核方面的伟大思想家之一,他对涉及到的现实世界的工作有一个启发性的比喻。“你可能会认为,在线信息流最好由拥有水文学博士学位的人来管理,”他说。“但你很快就会发现,你真正需要的是水管工。”执行服务条款的日常工作,或者遵守“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等法律规定的法律要求的工作,都是关于管道的。如果你不确定规章制度和运作后勤,那么你就不会完成你开始做的事情。如果你试图强制执行服务条款,你会得到不稳定和不公平的结果。如果你试图通过让平台对用户的非法帖子负责来执法,你将激励删除合法言论,鼓励平台安抚任何仅仅声称在线言论是非法的人。
直到最近,尽管这一领域的立法提案似乎每天都在敲响,但似乎没有一个立法者与任何水管工交谈。像福斯塔和赚取IT这样的法案宣布了重要的目标,但没有制定出实际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最初版本的“赚取IT法案”在这方面尤其失败。它的目标非常重要:打击网上儿童性剥削的祸害。但它实现这一目标的机制基本上是一种平底船。UNE IT告诉平台的运营团队,他们最终将受到一些规则的约束-但将这些规则留给一个不负责任的机构在法律已经到位后的某个日期确定。从某种程度上说,7月2日委员会通过的较新的UNE IT草案更糟糕。它完全放弃了为平台内容审核操作制定明确规则的想法。相反,它以模糊的标准将平台暴露在一系列未知的州法律之下,由法院在未来某个日期进行解释-让企业猜测它们需要如何重新设计服务,以避免巨额民事罚款或刑事起诉。
在此背景下,由参议员Brian Schatz(D-HI)和John Thune(R-SD)发起的《平台责任和消费者透明度法案》(The PACT Act)是向前迈出的一大步。这并不是说我喜欢它(或认可它)。有些部分我强烈反对。其他部分构建了可能可行的想法,但这取决于草案中尚未解决的细节,或者只是需要解决的细节。尽管如此:这是一项智力上的严肃努力,目的是在巨大的互联网规模上应对内容审核的操作挑战。这本身就使它在今天的华盛顿环境中变得非同寻常。我们应该欢迎PACT,将其作为就这些困难问题进行认真、理性辩论的工具。
像PACT一样,专注于运营后勤是重要的。但当然,为了实现其合法目的,法律仍然必须获得这些物流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PACT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它提出的基于流程的规则需要更多的试探性工作。他们至少应该得到DMCA在1998年所做的仔细审查和谈判的水平:在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举行大量会议,投入足够的时间,为那些受到在线内容伤害的人、被指控违法的用户和平台真正解决运营细节问题。我们现在似乎不能像以前那样仔细讨论了。但我们应该有更好的准备来做这件事。今天,我们不仅有广泛的学术和民间社会在中介责任方面的专家--他们中的许多人签署了这七条原则--而且还有整个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从事内容审查或更广泛的“信任和安全”方面的工作。我们找到水管工了!他们知道事情是怎么运作的!如果Pact的发起人真的想提出尽可能好的法律,他们应该请他们来解决这个问题。
总而言之,PACT有(1)一套平台对非法内容的责任规则,(2)一套基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影响平台在服务条款下的自愿审核,以及(3)一些不具约束力的条款。
1.更改CDA 230豁免权和让平台对非法用户内容承担责任的规则。
答:法院命令标准:法院应该决定什么是非法的,一旦他们这样做了,平台就应该尊重这些决定。
如果你想收回CDA 230的保护,在经过公平的程序后,取消平台知道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的内容的豁免权是易如反掌的果实。但这种“法院命令标准”并不是灵丹妙药。一方面,当轻率的索赔人得到违约判决,或者只是伪造法院命令时,它容易被滥用。另一方面,一些人会认为,如果它让平台留下极具破坏性的材料,而我们认为这些材料应该能够在不等待法院采取行动的情况下识别为非法,那么它就会创造出太高的门槛。(尽管最糟糕的即看即知的非法内容被联邦刑法禁止,第230条无论如何都不会对平台进行免疫。)。尽管存在所有缺陷,但这一标准将取消目前230覆盖的一些最恶劣案件的豁免权。这是许多国际人权专家、公民社会团体、立法机构和法院多年来与模糊标准造成的问题争论不休后达成的标准。
PACT法院命令标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令日后的修订很容易完全取消法庭命令的规定。对法案的定义部分进行一些措辞上的改变,就会给整个法律留下一个非常有问题的通知和取缔模式,因为原告只是声称它是非法的。(下一节将详细介绍这一点。)。其次,可以通过法院命令解决的危害清单很奇怪。根据任何联邦刑法或民法,或根据州诽谤法,PACT允许基于法院命令的取缔。这遗漏了许多主要由州法律解决的实际伤害,比如非双方同意的性行为图像(“复仇色情”)。与此同时,与我交谈过的人甚至都不确定联邦民事索赔是什么样子。它似乎不太可能与人们最关心的在线内容相对应。这种对联邦民法的关注贯穿于整个条约,老实说,我不明白为什么。(如果平台在通知和撤下的情况下解释法律,那么将它们暴露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州法律下的问题将是显而易见的。但法院在法院命令标准下进行口译,因此州法律的多样性不是问题。)。拥有一份具体索赔协议授权的清单将真正帮助任何想要了解该法律可能影响的人。
B.程序性通知和取缔模式:法律应该规定原告通知平台涉嫌(或在PACT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决)非法内容的程序,让平台做出回应,以及让被指控的演讲者为自己辩护。
这是中介责任101。“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像样的(如果有缺陷的)模式,在DMCA中进行法律编排的通知和拆除。坦率地说,令人尴尬的是,到目前为止,美国的其他立法提案都没有费心包括为被下架通知所针对的演讲者提供“反通知”机会,或者对不守信用的原告(人数众多)进行惩罚。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有这样的程序性保护,基于私人指控的通知和删除,而不是法院裁决,对许多类型的言论来说都是严重的问题。例如,想象一下,如果任何指控诽谤的人可以让平台屏蔽#MeToo帖子,或者删除批评政客的新闻报道的链接。
质问者总是会发出虚假或辱骂的通知,平台总是有动机遵守,而向受害的演讲者提供上诉并不足以抵消问题。但任何一种过程都比无定形的标准要好得多,比如对“鲁莽”或平台“应该”知道的内容的责任。没有人知道这些标准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除了最大的现有平台,没有人会愿意承担诉讼的风险和费用来找出答案。除了威胁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话语权外,这种法律不确定性对规模较小的竞争对手的伤害要大于规模较大的竞争对手。
Pact的通知和删除过程并不完美。也许最麻烦的是在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内容的要求--这一标准与最近被认为违反宪法侵犯用户表达权的法国法律标准非常相似。Pact Act对这一义务进行了一些分割,但底线是要求其遵守的强大的新压力,即使在重要言论或信息存在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我看来,这种压力太钝了。PACT的取缔程序规则中也存在更多细粒度的问题。例如,我最初阅读PACT时要求这些通知(如DMCA通知)详细说明非法内容的确切URL或位置。这在通知和删除系统中是相当标准的。但是回顾一下,我意识到n
无论这在实践中多么奇怪,我想我理解理论上的理由。根据任何原告的法律要求,让平台删除内容有明显的问题,但等待法院裁决的速度很慢,可能会限制真正违法行为的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机会。因此,寻找一种折衷的方法是很自然的,授权受信任的政府机构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方法。(这在许多国家都已经做过或提出过,在一些-基本上是公民社会最不信任这些机构的国家-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如果由于第一修正案或“行政程序法”的原因,机构无权要求删除内容,但它们确实有权提起诉讼,这实质上是将威胁诉讼的“质问者否决权”交给了政府律师,而不是私人。原则上,这是一个合理的位置,我们应该能够期待他们明智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在实践中,最高法院一再不得不阻止政府律师告诉出版商和发行商他们可以说什么,或者让其他人说什么。这正是第一修正案的意义所在。这也是美国历史上考虑将这一权力移交给联邦机构的奇怪时刻,因为人们非常担心联邦机构的政治化,而且总统最近努力利用联邦权力来塑造平台的用户言论编辑政策。
授权州总检察长执法者:州总检察长可以对平台提出联邦民事索赔(如果他们所在的州有类似的法律,并且州AG咨询联邦法律)。
这开放了任何联邦民法下的索赔,而不仅仅是机构执行的那些。(也许这隐含地意味着我们应该将上面的机构条款解释为授权AG Barr也对平台提出任何联邦民事索赔?)。这又一次看起来很奇怪,因为不清楚为什么联邦民法是相关的法律主体,也不清楚为什么授权州检察官执行它可以解决我们最紧迫的问题。如果他们愿意执行容易政治化或主观的规则,比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关于“公平”执行TOS的标准,情况就更是如此。
州政府总干事倾向于推动执行不同的州方法,这在管理互联网方面提出了明显的问题。一些公司也有相当严重的财务或政治动机的恶作剧历史,包括在内容、技术和电信行业企业巨头之间持续不断的权力斗争中偏袒任何一方。例如,一家州股份公司向谷歌发送了一封恐吓信,被MPAA的律师广泛涂上了红色。“连线”报道称,2007年,新闻集团在培养国家股份公司对Facebook的关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也引起了类似的担忧。根据协议开放更多的州论坛购买这些战斗,并可能使平台受到来自红色和蓝色州AGG的相互冲突的幕后政治压力,这让我相当不安。
E.确保平台不需要积极监管用户言论:PACT似乎保留了对用户权利的这一基本保护,但需要澄清。
要求平台主动监控用户通信是中介责任法的第三轨。在欧洲,它一直是近年来最大规模战斗的中心。在美国,让平台积极审查用户在搜索违法行为时所说的一切,可能会在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中引发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美国法律远远避开了这一点--例如,关于版权和儿童性虐待材料的联邦法规明确拒绝对中介机构的任何监督要求。
“公约”似乎遵守了这一重要原则,有一个标准的豁免权是无条件的、以监测为条件的条款。但是…。目前还不完全清楚这篇文章是否真的起到了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一些令人烦恼的模糊语言,要求平台不仅要删除内容,而且要“停止…”用户的“非法活动”。目前还不清楚这句话的意思,除了派遣平台监管用户的帖子或对他们的言论进行事先限制。如果法案继续推进,更严格地约束这一措辞将是至关重要的。(这真的是法律/宪法书呆子的问题,而不是内容审核操作专家的问题。)。
F.监管面向消费者的边缘平台,而不是互联网基础设施:PACT有一些限制,但需要更多限制。
无论我们认为对世界上的Facebook和YouTube来说正确的法律义务是什么,对互联网基础设施提供商来说,这些可能都不是正确的义务。在互联网更深层提供互联网接入、路由、域名解析、内容交付网络、支付处理和其他技术或功能处理的公司根本不是这样工作的。首先,它们是迟钝的工具。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能力只删除违法的图片、帖子或页面--他们只能关闭整个网站、服务或应用程序。
Pact朝着将这些提供商分割出其范围迈出了一步,但还不够深入。(只有在他们为另一个230免疫的实体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它才会将它们分割出来。)。这应该不难修好。
答:消费者保护模式:如果平台要根据服务条款执行私人言论规则,它们应该清楚地说明规则,并始终如一地执行。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会损害消费者保护,就像诱饵和交换,或者没有正确地在食品上贴标签。
[7月17日更新:参与法案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一部分的目的是让联邦贸易委员会强制执行TOS执行过程中的失败(如未能提出上诉,发布透明度报告等),而不是让FTC决定根据平台的TOS,哪些实质性结果是正确的。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区别,将缓解我下面提到的第一修正案的一些担忧。文本中关于这一点的澄清(特别是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平台评估适当的步骤)将会有所帮助,因为我咨询过的大多数人都就该法案和这篇帖子似乎以与我相同的方式阅读(或误读)了该条款。]。
消费者保护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左翼和右翼的批评者通常都会达成一致。2018年,欧洲监管机构利用消费者保护法与平台就TOS执法达成协议,美国国内外不断涌现出类似的想法。在(非常)高层次上,我喜欢这样的想法,即平台应该对用户做出明确的承诺,并坚持这些承诺。但有非常现实的运营和宪法问题需要解决。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我有很多问题。确切地说,我们可以合理地要求平台解释其规则的详细程度-例如,如果它们提供与州法律法规相同的详细程度,这就足够了吗?他们是否应该在每次出现新形式的互联网不当行为时通知用户,并提示他们更新规则(这种情况一直都在发生)?在让法院或监管机构在艰难的判决电话中进行事后评估方面,我们想走多远?谈到那些法院或监管机构,我们如何为他们配备人员,以应对不可避免的纠纷洪流?(我认为Pact的答案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偶尔会采取执法行动,但不需要处理任何特定的投诉。)。
然后是宪法问题。如果监管机构在艰难的情况下拒绝平台对自己规则的解释,这本质上是凌驾于平台编辑政策之上的吗,这是否侵犯了平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政府本质上是在合法的用户帖子中挑选赢家和输家,这是否侵犯了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即使没有激进的法院或机构的解释,通常使用消费者保护法来限制本质上是编辑选择的内容也是一个问题吗?(例如,这真的与食品标签不同。正如最高法院在多年前拒绝类似的类比时所解释的那样,“宪法并没有明确禁止食品分销商成为其商品最严格的审查者,但宪法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阻碍了对书商施加类似的要求。”)。
尽管我对这种方法表示同情,但PACT最困扰我的很多事情都在这些部分。这是我提到的水管工仔细审查法案最能受益的地方之一。按照硅谷的标准,我不是运营专家,我也没有试图审查这项提议的每一个方面。但即使是我也能看到很多问题。例如,法案要求许多平台提供呼叫中心,而不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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