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法看EPIC起诉苹果和谷歌的异同

2020-08-17 07:21:55

这已经是我三天内第四篇关于史诗游戏诉苹果和谷歌的帖子了。为方便起见,以下是前三篇帖子的标题(和链接):

与此同时,我找到时间将两起投诉--EpicGames诉苹果和EpicGames诉谷歌--进行对比,努力找出它们的重叠和不同之处。只要看一下(大致一致的)目录和(几乎相同的)祈求解脱的祷文,就可以看出故事的叙述和主旨几乎是一样的。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虽然三角洲不太可能是结果决定性的,但它将在进程的所有阶段产生影响。

只有在主流媒体和社交媒体的舆论法庭上,Etic的控诉才能让人想起苹果和谷歌多年前的理想化沟通(苹果的商业和谷歌的“不要作恶”座右铭,以及它承诺的Android开放)。虚伪并不违反反垄断。就地理市场定义而言,Etic将苹果的相关市场定义为全球市场,但将谷歌的中国市场排除在外,这也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相反,让我们把重点放在法律上相关的差异上。

实际上,“史诗游戏”面临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堡垒之夜已经被苹果应用商店和谷歌Play商店逐出,这意味着新用户不能下载它,现有用户也不能收到更新。“史诗游戏”的实际情况是一样的:堡垒之夜已经被苹果的应用商店和谷歌Play商店驱逐,这意味着新用户不能下载它,现有用户也不能收到更新。无论是哪种情况,这都是平台所有者对EpicePic根据购买情况提供回扣的回应,这些回扣本可以绕过苹果(Apple)和谷歌(Google)的应用内支付系统。所以有行为上的重叠。然而,反垄断法只关注垄断权背景下的单方面行为。在这方面,Etic在每个对手方面都面临着独特的挑战(从技术上讲,谷歌有多个被告,但他们属于一起):

谷歌的市场力量来自其平台(Android),但几乎所有Android设备都是由谷歌以外的公司(原始设备制造商,或称OEM)生产的,比如三星(Samsung),它经营着自己的应用程序商店。谷歌通过其许可协议来控制原始设备制造商的行为--除非他们基于开源条款(没有品牌和各种专有组件,包括但不限于谷歌的专有应用程序)许可核心Android代码。

苹果没有将iOS授权给原始设备制造商,因此它完全处于控制之中,其条款和政策甚至更加严格(苹果甚至不支持Android风格的附带加载),但iOS运行的设备比Android少得多。苹果可能会辩称,正在使用的大量Android设备构成了竞争限制,尽管这取决于市场定义。

就法院和监管机构之前的判决而言,美国没有任何东西能帮助史诗公司。最高法院审理了苹果诉胡椒(Apple v.Pepper)一案,这是一起消费者集体诉讼,涉及App Store削减30%的费用,但仅着眼于间接受伤害的人有权获得损害赔偿金的狭隘问题。相比之下,谷歌因其Android业务模式被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处以巨额罚款,但这是一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即使在那个司法管辖区,这也只是一个执行机构的决定,而不是司法机构的决定)。EPIC表示,谷歌的行为受到了世界各地监管机构的谴责,这是夸大其词,最终无法帮助美国地区法院解决这一纠纷。

任一起诉书中的第1项指控给定平台上的应用程序分发市场的垄断维护违反了§2《谢尔曼法》。

只有就苹果而言,Eic Games才声称在同一页(针对苹果的控诉中的第2项指控)下拒绝了一项必要的设施(违反了交易的反垄断义务)。要想成为一项基本设施,门槛非常高,因此Epico的律师们显然得出结论,只有苹果(Apple)和谷歌(Google)才值得追求这一点,苹果控制着相关市场的100%,而谷歌控制着安卓应用程序最重要(但不是唯一)的分发渠道,而谷歌显然控制着最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Android应用程序的分发渠道。

§1谢尔曼法案随后生效,涉及苹果和谷歌强加给第三方的合同条款。在苹果的案例中,根据第一款对不合理贸易限制的指控完全是关于iOS开发者协议(罪名3),而Etic对谷歌提出了两项这样的指控:对其与原始设备制造商的交易提出2项指控,对其开发者协议提出3项指控。

接下来的三项指控再次步调一致: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的非法单调维护(计数4),应用内支付处理市场的不合理贸易限制(计数5),以及将给定的应用商店与应用内支付/计费服务捆绑在一起。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卡特赖特法案”(Cartwright Act)和“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索赔再次在实质上一致,只是有必要对谷歌提出额外索赔,因为所谓的不合理贸易限制不仅涉及两家公司的开发商协议,还涉及谷歌的OEM合同。

我之前提到过市场定义。EPIC为这两个平台上的应用程序分发定义了一个市场,或者为游戏产品组提供了一个更狭隘的定义(作为一个应用程序制造商,我也关注这一点)。然后,每个平台都有一个支付处理市场,要么是所有的应用程序,要么是特定于游戏的支付处理市场。考虑到谷歌作为该平台制造商的市场力量,95%的移动设备上运行的都不是其制造商的操作系统,Etic定义了一个移动操作系统的商家市场,这是有道理的。在所有移动设备中,有95%的移动设备不搭载其制造商的操作系统,而Etic定义了一个移动操作系统的商家市场,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谷歌的平台在95%的移动设备上都没有搭载属于其制造商的操作系统。

EPIC的投诉已经解决了苹果和谷歌预期的防线问题。§63.针对苹果的起诉书指出,移动设备销售领域的竞争不会限制苹果在iOS应用分销市场的实力,因为iOS设备用户面临着巨额的切换成本和iOS生态系统的锁定。但这种先发制人的打击可能不会结束这场辩论。我必须承认我还在形成我自己的观点。从一个应用程序开发者的角度来看,我确实希望接触到任何一个受众,这是我即将推出的游戏是使用跨平台的Unity引擎开发的。Android的安装基数更大,而iOS的受众平均来说更富裕。我仍在考虑的是:如果谷歌没有与苹果大致相同的应用分发条款,我可能会看到竞争受到限制,因为用户会发现(媒体迟早会告诉他们),许多应用都会在Android上提供同样的应用内购买,价格远远低于iOS。这将影响总拥有成本,并可能产生转换的动机。

苹果的辩护将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定义,而不是谷歌,谷歌将辩称,Android是开源的,原则上无需通过Google Play Store就可以在Android设备上安装应用(尽管只有一小部分用户在其他地方采购应用,自动更新是通过谷歌商店分发的应用的特权)。换句话说,谷歌在混水摸鱼、竖立和攻击稻草人以及制造烟幕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然而,史诗明智地选择了将案件提交给专业法官,而不是陪审团。

这看起来不太可能,但两名被告在法庭上的表现可能不同。如果是这样的话,谷歌将有更好的机会毫发无损,原因很简单,因为一个链条就像它最薄弱的一环一样强大,而与谷歌相关的链条有一个额外的环节: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但是,如果Android的无处不在对苹果有利,那么相反的结果也是可以想象的。

苹果和谷歌现在将不得不任命律师,然后他们将不得不决定是仅仅回应投诉,还是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现在讨论一项没有、也可能永远不会提交的动议还为时过早,但到目前为止,要找出史诗公司诉状中的任何结构性缺陷并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