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反垄断法吧。为了限制技术,一些人说需要一个新的监管机构

2020-10-22 23:00:21

几十年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最初旨在限制19世纪企业巨头在铁路、石油和钢铁领域的权力-一直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并被证明是非常持久和适应性很强的。

但是,就在司法部周二对谷歌提起反垄断诉讼之际,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已经开始质疑,传统的反垄断是否能够胜任解决当今数字巨头提出的竞争担忧的任务。谷歌在搜索和搜索广告领域非法维持垄断地位。他们说,需要进一步的帮助。

反垄断案件通常以法院的庄严步伐进行,审判和上诉可能会拖延数年。法律专家和经济学家表示,这些拖延将给谷歌、Facebook、亚马逊和苹果提供自由,让它们在自己主导的市场变得更加根深蒂固。

他们说,需要一种更快速的方法。一种解决方案是: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专注于主要的科技公司。它将建立并执行一套基本的行为规则,其中包括不允许公司偏袒自己的服务,排除竞争对手或收购新兴竞争对手,并要求它们允许竞争对手以合理的条件访问其平台和数据。

英国政府已经表示,将创建一个数字市场部门,并呼吁欧盟和澳大利亚也引入大型科技监管机构。在美国,专家报告和国会证词中也提出了建立数字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议。它可以是一个单独的机构,也可以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内部的一个数字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这条道路的主要支持者是主流的反垄断专家和经济学家,而不是分裂的煽动者。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教授、奥巴马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主席杰森·福尔曼(Jason Furman)领导了一个向英国政府提供咨询的小组,该小组建议在2019年成立一个数字市场部门。

福尔曼说,拆分大型科技公司不是一个好主意,因为那会冒着失去这些数字公用事业公司无可否认地为消费者带来的一些好处的风险。他说,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数字市场和科技巨头的行为是必要的。

“我是一个小小的‘C’保守派,总的来说,我不是监管的粉丝,”福尔曼说。“但在这个领域,它是需要的。”

专注于特定经济部门的监管机构在美国很常见。对于金融市场,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对于航空公司,有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对于制药市场,有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对于电信市场,有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等等。

挑选少数几家大公司进行特殊对待也是有先例的。在银行业,客户和贷款最多的最大银行被归类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新科技监管机构的几名支持者是奥巴马政府的官员,奥巴马政府以对硅谷友好而闻名。但倡导者表示,这些经历-以及近年来法院裁决中保守的、亲大企业的倾向-让他们对反垄断法感到失望,因为反垄断法是限制大型科技公司日益增长的市场力量和行为的唯一途径。

“反垄断机制没有起到保护竞争的作用,”奥巴马政府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官员、耶鲁大学管理学院(Yale University School Of Management)经济学家菲奥娜·斯科特·莫顿(Fiona Scott Morton)说。“所以让我们做点别的吧--使用不同的工具。”

去年,芝加哥大学布斯商学院斯蒂格勒中心(Stigler Center)在一份关于数字平台的报告中,由斯科特·莫顿(Scott Morton)领导了一个反垄断专家小组。报告建议设立一个监管机构。(斯科特·莫顿一直是谷歌的有力批评者,但也是苹果和亚马逊的顾问。)。

一些反垄断专家警告说,这样的监管方式存在政府干预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的风险,这可能会阻碍创新。他们说,虽然反垄断法对所谓的反竞争行为做出反应,因此可能会很慢,但这一缺陷比规定的政府规章制度更可取。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教授赫伯特·霍文坎普(Herbert Hovenkamp)表示:“我对监管路径感到非常不舒服,特别是如果这意味着产品变更需要获得政府批准的话。”“监管的历史表明,它是创新杀手.”

英特尔(Intel)前总法律顾问、司法部前反垄断官员道格拉斯·梅拉米德(A.Douglas Melame)也有同样的担忧。但斯蒂格勒中心(Stigler Center)报告的专家小组成员梅拉米德表示,科技巨头确实带来了竞争问题。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Stanford Law School)教授梅拉米德说,“我认为,如果监管的重点是狭隘的,而不是管理这个行业,那么它可能是有意义的。”

上一次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重大反垄断行动是在20世纪90年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微软案件。该案始于199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提起的诉讼和一项同时同意的法令。

司法部和几个州后来接手追查,重新调查,提起诉讼,并进行了详尽的审判。微软被发现多次违反国家反垄断法,该公司随后与政府达成和解,并于2002年获得联邦法院批准。

在微软的案例中,反垄断法律程序以自己的方式发挥了作用。然而,它的影响仍然存在争议。一些观察人士说,如果没有这起诉讼和多年的审查,微软可能已经扼杀了谷歌的崛起。

但其他人表示,技术转向互联网,而不是个人电脑,意味着微软失去了曾经掌握的看门人权力。他们坚称,打开竞争大门的是技术,而不是反垄断。

无论胜利与否,微软的案子都是20年前的事了。新监管机构的支持者表示,反垄断法本身不适合限制当今行动更快的数字巨头。他们说,在互联网经济中,加强和扩大市场领先者权力的力量-称为网络效应-比个人电脑时代更强大、更迅速。

“反垄断不是对付主导这些市场的公司的充分工具,”斯蒂格勒中心小组成员吉恩·基梅尔曼(Gene Kimmelman)说。他是哈佛大学肖伦斯坦中心(Shorenstein Center)最近一份报告的合著者之一,该报告呼吁在美国建立一个“数字平台机构”。

监管选项的另一个论点是,竞争担忧现在覆盖了四家公司,而不仅仅是一家。苹果、亚马逊、Facebook和谷歌处于不同的市场,包括搜索、在线广告、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单独对他们提起反垄断诉讼很可能超出了政府的资源范围。

霍华德大学(Howard University)法学教授安德鲁·I·加维尔(Andrew I.Gavil)说,“当竞争问题比一家公司更大的时候,监管可能是更好的工具。”